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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部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东路10号;
乘车线路:成都温江772路公交线路、成都温江772A路公交线路、温江W12路、W15路、W16路、W25路、巡游02路,东大街第一小学站下,沿万春东路前行200米。


医保指南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起付标准(我院是二甲医院,这里指的起付标准是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首次400.00元,以后逐次降低,但最低不低于160.00元。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二级医院90%,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报销比例为100%。
 
二、城乡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
(一)、起付标准(我院是二甲医院,这里指的起付标准指的是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入住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是 200.00元。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按二档缴费的标准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75%;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82%;学生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75%。
 
三、参保人员发生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费用;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八)、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